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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师范大学成人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细则
日期:2007年08月02日 新闻来源: 作者:zy 新闻阅读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成人教育教学工作由若干教学环节有机组成,正确实施每个教学环节,才能保证教学质量。为了维护教学秩序,保证成人教育教学质量,健全教学工作制度,根据教育部《函授教学过程实施要点》(教成字[1993]6号)文件精神,同时结合我校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函授、脱产、业余等成人教学形式。
第二章教学准备
第二条           教学计划是实施培养目标和组织教学的依据。教学计划的制定要适应成人教育的需要和发展趋势。教学计划包括专业培养目标和规格要求、课程设置、教学环节、学时分配及考核方式等。教学计划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加强实验、实习等教学环节,重视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
第三条           在实施教学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教学计划。教学计划的调整、修改和补充,须由院系正式提交报告,经成人教育学院主管院长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在实施教学过程之前,各院(系)要认真填写《教学执行计划表》,并上交成人教育学院存查。
第四条           成人教育由于教学形式的不同,授课方式也有所不同。授课前,各院系、各函授站、教学点按照学校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落实教学场所和设备条件,加强组织管理和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保证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和每个教学环节的实施。
第五条           实施教学工作前,要按照本专业培养目标制定课程教学大纲,选择适用教材以及教学所需要的辅导材料,聘请合格的教师。开课前,应将教材、自学进度表、自学指导书、习题集、实验指导书等发至学生手中。
第三章授课
第六条           函授教育是我校成人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每门课程的面授时数不得低于全日制同层次同专业相同课程时数的1/3。每学年面授次数不得少于两次,每学期开设的课程一般不超过三门。在保证教学时数的条件下,要根据函授生工作的特点安排面授时间。脱产形式的成人教育的学时数应相当于全日制同层次同专业相同课程时数。业余教育的教学时数参照函授教育。
第七条           函授教育的面授要贯彻少而精的教学原则。在保证教学内容系统性的前提下,着重讲授大纲规定的重点和函授生自学中的难点、疑点,注意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
第八条           面授要充分利用电化教学手段,增强教学效果,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章自学和作业
第九条           教师应指导学生制定《自学进度表》。学生要根据《自学进度表》安排个人学习计划,完成作业,养成自学习惯,提高自学能力。
第十条           教师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布置作业,作业量和作业次数要适当。学生用于完成作业的时间,每周应不少于6小时。
第十一条    学生须独立、及时、认真地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并按规定上交。对经批改的作业,要按教师要求做相应的订正。
第十二条    教师对学生的作业要及时认真地批改,评定成绩,必要时写出评语。教师对作业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要通过答疑辅导或面授进行讲解。
第十三条    各院系应建立作业交批的登记制度。发现抄袭作业者要及时批评教育,对未按规定上交作业者应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考核的资格。
第五章答疑辅导
第十四条 凡教学计划中开设的课程均应安排答疑辅导。教师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相应的集中、个别、书面等形式的答疑辅导。
第六章实验(实习)
第十六条 凡教学计划中列出实验的课程都必须进行实验教学。凡开设与全日制相同科目的实验课程,其实验条件、指导力量、操作程序和实验要求等与全日制相同。实验教学要在学校或具有良好实验条件的函授站、教学点进行。
第十七条 实习活动应视专业教学需要和学生的实际情况确定。凡是已经参加工作的在职学生,可不安排实习。
第七章教师
第十八条 凡属我校教师系列,在我校从事本专科教学工作的教师均为成人教育专职教师;从函授站、教学点所在地高校聘请的从事我校成人教学工作的教师均为我校成人教育外聘教师。
第十九条 教师要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掌握教育科学理论,了解教育规律,能认真履行教师职责,熟练掌握所任课程的知识体系与内容。
第二十条 担任我校成人教育主讲任务的教师必须具有讲师以上职称。其中担任专科层次的教师中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应占50%以上;担任专升本层次的教师,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应占70%以上。承担授课任务的教师须由系统的讲授过本门课程,教学效果良好的教师担任。任课教师要对本课程的教学质量全面负责。
第二十一条 因教学需要,由各院系、函授站、函授教学点聘请的校外教师必须履行聘任手续,在授课之前填写《教师聘任表》并上报到成人教育学院,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授课。外聘教师必须具备讲师以上职称并具有拟任课程的教学经验。
第二十二条 承担函授、业余教学任务的教师要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依据教学计划规定的授课时数认真施教。针对函授、业余的教学工作特点,在教学过程中贯彻少而精、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在讲授本门课程教学目的、要求、知识范围的基础上,突出向学生讲授课程重点,帮助学生化解难点和疑点,要向学生传授自学方法和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方法,并要向学生提出课后作业要求。有实验教学任务的学科,要指导学生通过实验教学提高动手能力。
第八章 考勤制度
第二十三条   脱产学生的考勤按照全日制学生考勤制度办法。
第二十四条   函授、业余学生必须按时参加面授、集中辅导、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休假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否则按旷课论。
第二十五条   学生请假必须提前申请,同时递交有关证明材料。公出须有任职单位证明。病假、产假须有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如因特殊情况来不及请假者,事后(一周内)须及时补假。学生假满应及时销假,对超假而又不重新办理手续者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请假一天由辅导员批准,二至五天由院系主管领导(或函授站、教学点负责人)批准。批准人必须在请假单上签字。请假条由辅导员存查。请假应事先履行手续,如确实来不及办理,事后必须补办。
第二十七条   函授学生每迟到或早退三次(或一次迟到、早退超过二十分钟)按旷课一节计算,每旷课一天按六学时计算。旷课时数累计达到该课程面授时数的10%者或没有完成必交作业的25%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并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正常补考、留级或退学。
第二十八条   函授辅导员必须认真考勤,如实填报函授生考勤表。各院系在每次面授结束后,要将考勤表统一收存备查。
第九章考核
第二十九条  凡教学计划中规定开设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类。考核方式要在教学计划中做出明确规定。考核成绩的评分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考核应以期末成绩为主,采用期末考试与平时测评综合考核的方式时,平时测评成绩不超过总成绩的20%。平时测评主要包括作业、阶段性测验和出勤情况等方面内容。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质量抽查考试的课程,以抽考成绩为最终成绩。
第三十条    命题范围要以教学大纲、教材为依据,试题应使学生的考核成绩有合理区分度。每门课程至少要准备3套水平、题量相当的试卷(含补考试卷),同时配有标准(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命题教师由各院系主管成人教育的领导选派。试题要经院系主管成人教育领导审阅签字。
第三十一条 考试要按以下标准布置考场:即每个考场30名考生。单人、单桌、单行排列。每个考场需有2名监考人员。
第三十二条 学生达到学校规定的考勤要求,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作业、实验、课程设计等后,方可参加考核。学生参加各门课程考核,应遵守考试纪律。凡无正当理由缺考或有违反考试纪律者,应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评卷教师应严格按评分标准客观、公正地评定成绩,填写成绩单。成绩单应一式三份,经各院系主管成人教育的领导审阅签字后分别由院系、函授站(教学点)和成人教育学院存档。
第三十四条 各门课程结业考试的试卷要保存到学生毕业后二年。
第十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第三十四条 各院(系)应成立毕业论文(毕业设计)领导小组,由该小组负责选派指导教师,组织答辩、评定成绩等有关事宜。
第三十五条 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选题既要符合培养目标的要求,又要结合学生的工作实际;一般由指导教师拟出,学生选作,也可由学生与指导教师协商拟定。具体工作可以参考《高校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指导》。
第三十六条 指导教师要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并能胜任指导工作。每个教师指导学生人数不宜过多。
第三十七条 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应通过答辩确定成绩。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保存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档案。
 
第十一章 教学检查和评估
第三十九条   教学检查是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的一种手段。教学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教学计划执行情况、教学过程各个环节的实施情况、师资结构、教学设备以及教学管理机构等方面内容。
第四十条     全校性教学检查应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由成人教育学院统一组织进行,每学年不少于一次。成人教育学院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院系领导要经常性地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和掌握教学活动的具体情况。
第四十一条   教学检查可采取听课、召开师生座谈会和教学法研讨会、教学效果民意测评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四十二条 《沈阳师范大学成人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细则》是教学评估的依据。教学检查是教学评估的主要手段。成人教育学院根据教学检查结果对各院系进行质量评估,评估结果要向各院系通报。对办学效果好、教学质量高的院(系)要进行表扬和奖励,对没有达到要求的院(系)要给予批评和通报。对不能完成教学计划,各项指标均达不到要求,没有办学能力的单位,要采取减少招生计划,直至停止招生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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